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修订内容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9日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七条修改为:“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第十三条第(三)项增加:“已经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使用植物新品种权公报公告的名称;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申请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应当使用原公告的品种名称;”
(4)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增加:“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5)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经营、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品种种子停止生产;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该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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