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成立大会
会议纪要
为贯彻实施《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62号令)的有关规定,推动我国食用菌良种的选育及应用,2006年5月26-27日,第一届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新当选的认定委员会委员与各有关省(区、市)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的代表共计63人参加了会议。种植业管理司马淑萍副巡视员、全国农技中心潘显政书记到会致辞,并对认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要求。种植业管理司经作处有关负责人也到会指导。会议宣布了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名单,讨论修改了认定委员会系列文件,建立了全国食用菌品种管理的组织体系,并制定了下一步食用菌品种区域试验(简称“区试”)、认定的工作计划与实施步骤。现纪要如下:
一、成立了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
根据种植业管理司的指导意见,经各省(区、市)推荐,按照“突出主产省,兼顾行政、科研、生产等多领域”的原则,确定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28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首届认定委员会委员由专家库中选取产生,委员会专家任期5年,可以连任。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全国农技中心品种管理处。
二、修订了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文件
根据《种子法》和有关规章,参考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的有关规定,会议对此前起草的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章程、食用菌品种认定管理办法、食用菌品种区试管理办法、食用菌品种认定申请书、食用菌品种区试申请表等系列文件进行了认真讨论修改,修订后的上述文件将正式印发试行。会议提议,为使食用菌品种的区试和认定工作有章可循,下一步应尽快组织起草食用菌品种区试技术规程、品种认定规范等系列配套标准文件,以促进食用菌品种认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明确了食用菌品种区试工作程序
会议讨论决定,所有申请认定的食用菌新品种均应当参加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并委托农业部食用菌菌种检测中心为区试主持单位。根据不同食用菌种类的生态适应性和相应的栽培技术要求,会议初步确定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等单位承担食用菌的区试任务。申请参加全国食用菌区试的品种,经所在地省级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由主持单位安排具有部级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品种遗传特异性检验,经全国食用菌区试年会讨论,符合条件的品种进入区试。会议希望各省(区、市)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协助搞好本行政区域内区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四、确定了食用菌品种认定实施办法
《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办法》规定,符合申报条件并已经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可以申请品种认定。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应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认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认定会议,以区试结果为依据,对完成试验程序的食用菌品种作出最终评价。认定通过的品种,将统一编号、颁发品种认定证书,并发布品种认定公告。
五、制定了当前食用菌品种管理重点工作计划
会议研讨了当前食用菌品种管理工作重点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老品种的认定
鉴于多年来一直未开展食用菌品种审(认)定工作,对目前已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并仍有发展势头的老品种,采取简化的方式进行品种认定,即老品种不必作区域试验。申报单位具备以下文件之一就可申报认定:(1)省级审(认)定证书复印件;(2)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3)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的相关文章;(5)地市级以上的项目验收报告或相当于验收报告的材料。
申报单位须在2006年12月底前向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品种认定申请表,同时向区试主持单位寄送拟认定品种菌种2支,供品种遗传特异性检验使用。
(二)新品种区试的申报与受理
会议决定,从现在开始受理全国食用菌新品种的区试申请,第一轮新品种试验的申请截止时间为2006年9月30日。
第一轮食用菌品种区试拟先从大类食用菌入手,品种认定办公室将根据申报参试品种的数量选择三个种类开展区试,今后将根据工作进展和经费情况,再作相应调整。申请参试的单位须提交《全国食用菌区试品种申请表》、详细的品种选育报告、比较试验总结等相关材料,按照申报品种区试的程序要求进行申请;获准参试后,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试主持单位提供母种。今后每年的区试方案将在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年会上讨论制定,主持单位按方案组织实施。
会议要求各省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利用食用菌品种认定这一平台,积极主动做好食用菌品种管理工作。各认定委员会委员应增强社会责任感,本着“科学、求实、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好品种关,为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